通知布告期满无或未正在时间内到我单元打点缴回许可证件手续的,我单元将依法依规予以登记。被登记的《食物运营许可证》《食物小运营店登记证》《食物出产许可证》副本、副本均同时做废,不得继续用于食物出产运营勾当。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行政许可无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该当依理登记手续。
为加强食物运营许可办理,规范食物出产运营市场次序,现对无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食物运营者相关许可及登记予以登记,相关事宜通知布告如下。